原標題:《廣東省華僑回國定居辦台北港式飲茶理工作實施辦法(試行)》正式實施
  國際在線報道(記者 譚錚、通訊員 沈衛紅):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、廣東省公安廳11月18日印發了《廣東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實施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辦法》),該《實施辦法》於12月1商務中心日正式實施。
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》第十三條規定及國務院僑辦、公安部、外交部的《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》,2013年7月1日起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。廣東省僑辦據此經過廣泛、msata深入調查研究,及多個部門意見征求後,經報該省法制辦審核通過,廣東省僑辦和該省公安廳於11月18日正式印發《實施辦法》,並於12月1日正式實施。
  《實施辦法關鍵字》共5章24條,以不斷提升服務水平,公正執法,便民高效,維護安全、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為前提,考慮到廣大華僑的現實需求,根據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,對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和改革,主要有四個方面:
  一是由公安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改為僑務部門受理。由僑務部門辦理後,公安部門仍對華僑回國定居申請依法提供核查住商不動產意見。
  二是適當放寬了申請條件。原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審批條件比較嚴,《實施辦法》放寬了華僑申請回原戶籍註銷地定居的條件,並放寬四類人士向非原戶籍註銷地僑務部門提出定居申請。
  三是規範和簡化了辦理流程。改變了原來縣、市、省三級審核審批流程,將審批權下放各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,由各地按照縣級受理、市級審批或市級統一受理和審批辦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,並對辦理流程進行了規範。根據《實施辦法》規定,辦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最長不超過52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決定,最短不超過35個工作日即可作出決定,大大簡化了流程,縮短了辦理時間。
  四是規範細化了申請材料。《實施辦法》詳細規定了各類申請情況應提交的申請材料,細緻明瞭,方便華僑及早準備好相關申請材料。
  《實施辦法》以試行的形式出台,規定的試行期為一年。在試行期內,廣東省僑辦將繼續認真聽取海外華僑的意見,及時瞭解實施過程的情況和問題,並根據實施的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,會同廣東省公安部門進一步修訂完善《實施辦法》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trphrwaxsmc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